紅網(wǎng)時刻新聞6月2日訊(記者 潘錦)6月2日,湖南高考考生守則正式下發(fā),對考生參加考試的要求細則作出明確規(guī)定,各位考生請查收,千萬別“踩雷”。 一、考生不得穿著校服、制服以及佩戴校徽、手表和各類飾品等參加考試?忌灰獢y帶手機進入考點,如前往考點時攜帶了手機的,須將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交考點集中管理。 二、考生在考試前應認真收聽考點校園有線廣播統(tǒng)一廣播的《考前的話》,在考試中應信守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》的有關承諾。 三、考生必須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,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,不得擾亂考室及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,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。所有考生都必須接受入場安檢,拒不配合安檢的考生,監(jiān)考員有權阻止其進入考室,因個人原因延誤考試時間的由考生本人承擔。 四、進出考點要全程佩戴口罩,在考點校門接受身體健康監(jiān)測后,才能進入考點候考,進入考室就座后,可自主決定是否繼續(xù)佩戴?忌M入考點、考室時不得因為佩戴口罩影響身份識別和安檢。考生佩戴的口罩只能是普通醫(yī)用口罩,不得使用電動或智能口罩。 五、考室掛鐘的時間指示不作為考試時間信號,僅供考生掌握時間作參考,考試時間一律以考點的統(tǒng)一信號為準。 六、每科考前35分鐘,考生憑準考證、身份證在考室前門入口處自覺接受監(jiān)考員的安全檢查進入考室,對號入座,并將準考證、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左上方,以便查驗。 七、每科考試期間,考生須將身份證交給監(jiān)考員匯總,等待身份證核驗人員前來核驗。 八、考生進入考室,只能攜帶透明考試專用包、2B鉛筆、0.5毫米黑色簽字筆、直尺(尺面只能印有長度計量單位標識、無其他數(shù)學符號公式等)、圓規(guī)、三角板(尺面只能印有長度計量單位或角度計量單位標識、無其他數(shù)學符號公式等)、墊板、無封套橡皮,其他任何物品(如書包、任何書籍報紙、草稿紙等)不準帶入考室,有特殊規(guī)定的科目另行通知。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(如移動電話及其他無線接收、傳送設備等)、智能穿戴設備、計時設備、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、攝影攝像設備以及涂改液、修正液(帶)等物品進入考室。 九、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題卷后,應認真檢查分發(fā)有無錯誤、是否漏印和殘缺、字跡是否清晰,如遇此類問題,應在開考前舉手報告監(jiān)考員,申請更換,確認無誤后,在開始答題前,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、準考證號;終了鈴響后,書寫(填涂)姓名、準考證號的一律視為考試結束信號發(fā)出后繼續(xù)答題;開考后,再行報告、更換的,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;涉及試題內(nèi)容的疑問,不得向監(jiān)考員詢問;聽力考試期間,不得向監(jiān)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;凡漏填、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的,責任由考生自負。 十、開考鈴響后,考生方可開始作答。開考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室(外語科開考前15分鐘后,考生不得進入考室),語文、數(shù)學、外語和對口考試各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出考室,交卷出考室后不得再進入考室續(xù)考,也不準在考室附近逗留或交談,應在考點指定的地方等候。選考科目(物理、歷史、生物、化學、政治、地理)考生不得提前交卷,考試結束時才能交卷出考室,上午或下午繼續(xù)參加第二科考試的考生須到考點指定的考生候考休息區(qū)域等候,并按時參加第二科考試。上午或下午只參加一科考試的考生在考試結束后,須走專用通道離開考點。 十一、在答題卡對應題號指定的答題區(qū)域內(nèi)答題,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指定的答題區(qū)域的答案一律無效。不得使用規(guī)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,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?忌痤}過程中須使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。 十二、考生接受安檢進入考室后,未經(jīng)批準不得離開考室,不得影響其他考生正常考試。在考室內(nèi)須保持安靜,不準吸煙,不準喧嘩,不得自行傳遞文具、用品等,不準交頭接耳、左顧右盼、打手勢、做暗號,不準夾帶、旁窺、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,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卷、答題卡、草稿紙,不準將試題卷、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室。如身體出現(xiàn)異常情況,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(jiān)考員。 十三、考試終了鈴響,考生必須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,根據(jù)統(tǒng)一指令起立,按試題卷在上、答題卡居中、草稿紙在下的順序整理好,按照統(tǒng)一指令依次從前門離開考室,并在考點指定的地方等候,待發(fā)出離開信號后,方可離開考點。 十四、如不遵守考生守則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,有違紀作弊(包括在考試結束后考室視頻監(jiān)控錄像回放中被查實有違紀作弊行為的)等行為,省教育考試院將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(教育部令第33號)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(guī)定確定的程序和規(guī)定進行處理,并將違規(guī)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《考生誠信檔案》;涉嫌犯罪的,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報請當?shù)毓矙C關依法進行處理。 來源:紅網(wǎng) 作者:潘錦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