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彩貴州網訊(本網記者 車璐)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,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,家庭教育的好壞,關系到未成年人的終身發(fā)展。3月28日,在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,聽取審議了《貴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進條例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(草案)》),《條例(草案)》明確,每年5月15日為全省家庭教育日。 目前,貴州18歲以下未成年人有1130萬,家庭教育牽涉面廣。隨著經濟社會持續(xù)快速發(fā)展,家庭教育法律法規(guī)缺位、家庭教育主體責任落實力度不夠、家庭教育公共服務資源匱乏、農村留守兒童較多,家庭教育嚴重缺失、家長家庭教育觀念落后等問題,已經成為政府必須重視與解決的社會問題,亟待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(guī)加以規(guī)范和引導。 每年5月15日為全省家庭教育日 《條例(草案)》首先明確了家庭教育的定義,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教育和有目的、有意識的行為影響。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人,應當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的義務。 1993年,聯(lián)合國確立每年5月15日為“國際家庭日”。設立家庭教育日,集中宣傳重視家庭教育的優(yōu)良傳統(tǒng)、家庭教育的先進典型,有利于促進全社會增強家庭教育意識,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。為此,參照外省市的做法,《條例(草案)》中明確將每年5月15題設立為全省家庭教育日。 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 每年與未成年人團聚不少于兩次 《條例(草案)》規(guī)定,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,尊重未成年人成長規(guī)律,與未成年共同生活。而未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,應委托有監(jiān)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組織機構教育未成年人。同時,父母每年與未成年團聚一般不少于兩次。 針對未成年人父母是離異的情況,《條例(草案)》明確,離異雙方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家庭教育的義務。 若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有不履行家庭教育義務、家庭教育方式不當,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、因父母死亡、失蹤、重病、重度殘疾,或者父母雙方服刑、強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情形發(fā)生,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、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所在單位、街道(社區(qū))、村(居)民委員會、公安等部門反映、求助和投訴,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處理。 各級政府應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 由于貴州大量人口外出務工,導致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較多。據有關數據,截止2016年底,全省外出務工人數近876萬、農村留守兒童達87.5萬人。近年來,因家庭關愛不夠、家庭教育缺失導致留守兒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(fā)生。與此同時,特殊困難家庭、流動人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狀況也不容樂觀。 因此,《條例(草案)》用專章強調留守兒童家庭、特殊困境家庭、流動人口家庭的更多關愛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。 《條例(草案)》規(guī)定,各級政府應當建議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,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綜合信息平臺,開展常態(tài)化、專業(yè)化家庭教育支持服務。同時,縣級政府應鼓勵家庭教育相關社會工作服務機構、志愿者服務組織以及家庭教育志愿者,為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。 《條例(草案)》還規(guī)定,家庭教育議事協(xié)調機構要針對特殊困境家庭開展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狀況的調查研究,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提出家庭教育對策建議;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為流動人口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。 |